
9月15日,国家药监局发布了新版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》。文件发布了,但还没有施行,正式切换的时间是 2026年11月1日。
如果你正在准备生产许可,或者这段时间正在改体系文件,看到这条消息,大概会先问:又多了哪些要求?现在的资料还能不能用?检查会不会更难过?
这些问题都很实际。不过,我把新旧两版放在一起看,最想和大家聊的,不是多了多少张表,而是:企业要怎样证明,产品从研发、转产到交付,一直有人管、管得住,发现问题后也确实改得动。
老版并不是只看文件,新版也不是不要文件。变化在于,责任、过程、证据和检查结论之间的关系,被写得更清楚了。
咱们把这件事拆开说。

先看时间:已经受理,不等于一直按旧版查
这次通知是国药监械管〔2026〕14号,网页发布日期为9月15日,文件落款为9月14日。它配套的是将于1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。
一个规定企业应当怎样管理,另一个把要求落到检查项目、风险等级和结果判定上。两份文件相关,但不是同一份文件,不能把《规范》的条数和检查项目数混着说。
对正在推进项目的朋友,我建议先把下面几个时间节点核清楚。
11月1日起,生产许可核查和上市后监督检查,按新修订《规范》开展,并依照新版检查指导原则判定、处置。2015年的原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同时废止。
11月1日前开展生产许可核查,仍按现行《规范》进行;同时会参照新版检查指导原则,评估企业执行新修订《规范》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。不是说现在就把新旧要求混在一起,直接按新标准下许可结论。
但有两种情况,要特别留意:
11月1日前,生产许可、许可变更或许可延续申请已经受理,但还没有开展现场核查。 现场核查已经做了,却因企业尚未完成整改,还没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
这两类情形,从11月1日起按新修订《规范》开展核查。所以,判断衔接要求,不能只看申请什么时候递交,还要看核查和整改走到了哪一步。
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也有安排:备案后,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对提交资料和执行《规范》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;11月1日前已备案但尚未现场检查的,从11月1日起按新修订《规范》检查。这里讲的是生产备案后的检查,不要和产品备案混为一谈。
无菌、植入、体外诊断试剂、定制式义齿、独立软件等产品,从11月1日起,要同时符合新修订《规范》和相应现行附录。相应检查指导原则另行修订发布。不能因为专项检查指导原则还在衔接,就理解为相关附录要求可以先不管。
对企业来说,眼下最有用的动作,是把正在申请、正在整改、已经生产的产品分开梳理。不要等到了现场,才发现大家对适用版本的理解不一样。
新旧对照:不是简单增加77项工作
先给大家一个整体印象。这里比较的是旧版通用附件与新版通用检查项目,不混入无菌、植入、体外诊断试剂等专项附件。
旧版数量是按通用附件条号逐项统计;新版数量在文件中直接列明。新版有拆分、合并、重组和细化,因此,200减123,不等于凭空新增了77项企业义务。
还有一个小细节,拿旧表改新版自查表时千万别漏:旧版用一个星号标关键项;新版是三个星号为关键、两个星号为主要、一个星号为一般。符号看着相似,含义已经不同。
新版把“质量保证”“验证与确认”“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”单独展开,“文件管理”扩展为“文件和数据管理”,“质量控制”扩展为“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”;原来的不合格品控制要求也有重组,并不是章节名称不见了,要求就取消了。
但设计转换、风险管理、供应商评价、批记录、放行、投诉和召回,旧版都已经有要求。
我的理解是:这次应当重新梳理的是管理关系和证据要求,不是把旧制度全部扔掉,再买一套新模板。
检查怎么判:更细了,但不能拿缺陷数量当安全线
这是新旧差异里,值得认真读的一部分。
旧版对注册现场核查、生产许可(含变更)现场检查,已经有“通过检查”“未通过检查”“整改后复查”三类建议结论。关键项目不符合,或者一般项目不符合但可能直接影响产品质量,就会进入未通过的情形。
所以,不能说新版才有“整改后复查”。真正明显的变化,是新版引入三级项目分类,把不同缺陷组合对应的结果进一步写清楚。
生产许可核查,分清三种结果
没有关键、主要项目不符合,且一般项目不符合少于5项,判定为“通过核查”。发现的一般不符合仍要自行整改,并在年度自查报告中说明。
有以下任一情形,判定为“未通过核查”:
存在虚假、欺骗行为。 关键项目不符合达到3项。 关键与主要项目不符合,合计达到10项。 全部不符合项目合计达到20项。
既不属于通过,也不属于未通过的,判定为“整改后复查”。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,并经跟踪检查确认符合要求;未按时提交资料,或者整改不到位,最终仍会未通过。
这里的“少于5项”不包括5项;“10项及以上”也不只是10项主要问题,而是关键和主要问题的合计。做自查表时,建议把这些边界写明白,别让公式算错了。
上市后检查,不是同一套结果名称
新版把上市后检查分成全项目和非全项目检查,结果分为四类:未发现不符合项目、自行整改、限期整改、暂停生产整改。
没有不符合项,才是“未发现不符合项目”。只有少于5项的一般不符合,且无关键、主要不符合,是“自行整改”。上述虚假欺骗,或者关键、关键加主要、总项数达到相应阈值的情形,对应“暂停生产整改”;其他情形则为“限期整改”。
暂停生产后,不能自己改完、自己宣布恢复。需要相关不符合全部完成整改,并经监管部门跟踪检查合格后,才可恢复生产。
限期整改也不是放着慢慢改。涉及关键或主要不符合的,监管部门还要研判产品质量风险,必要时发送风险提示函;逾期未提交整改资料或整改不到位,最终结果会转为暂停生产整改。
为什么不能说“两个关键问题也没事”
举个便于理解的假设:2项关键不符合,加上8项主要不符合,合计已经达到10项;即便一个关键问题都没有,全部不符合达到20项,也会触及相应判定条件。
更重要的是,新版“其他要求”明确:多项不符合相互关联,可能造成质量管理体系系统性风险的,视为质量保证章节存在关键不符合项。对前两次检查重复出现的不符合项,风险等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升一级。
这不是在鼓励企业计算“最多还能留几个问题”。我的理解是,监管既看单项问题严重程度,也看问题之间是否有关联、以前是否真正改好。涉及违法行为的,还要依法依规处理,不能只靠这张数量表判断后果。
另外,新版第一部分明确的适用范围,是生产许可(含变更、延续)核查及各类上市后监督检查。它并没有像2015年通知那样,在适用范围中直接列出注册现场核查。不要把这套数量阈值,直接当成所有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通用判定规则。
我更关心的变化,在企业内部这些衔接处
如果只抄一个数字表,文章到这里就可以结束了。但对做产品的人来说,后面这些变化更值得花时间。
负责人和质量部门,不能只在组织架构图里到位
旧版已经要求负责人提供资源、组织管理评审,质量部门独立行使职能。新版进一步把这件事写具体。
例如,3.2.3明确质量部门独立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,并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;3.5.3要求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保障管理者代表、质量部门负责人和放行审核人独立履职,不受内部因素干扰,两项都列为关键项目。
3.4.1还明确了关键岗位,并要求其中的主要负责人、管理者代表、生产与质量部门负责人、产品放行审核人为企业全职人员。不同岗位的学历、经验和能力,也有具体要求,不能拿一条笼统的任职资格覆盖所有人。
换成企业内部的讨论,我会问得直接一点:如果订单急着出货,但质量部门认为证据还不够,这批产品到底谁能叫停?叫停之后,问题由谁处理、谁审核?
任命文件、真实工作和授权记录,要对得上。不是多签几张字,就算把职责补齐了。
研发做完了,为什么转产还是要单独讲
老版5.5.1就要求设计开发到生产的转换,并检查可生产性、材料可获得性、设备、人员培训以及验证、确认记录。
新版7.6.1把转换列为关键项目,明确设计输出中的生产环境、原材料控制、生产工艺、质量控制规程等,要经过验证并适用于商业化生产,重点关注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。
我理解,这里追问的事情很朴素:实验室里做得出一台,换到正式生产条件下,能不能持续做出符合要求的产品?
假设一个装配步骤在样机阶段,靠研发工程师凭经验微调就能完成。到了转产阶段,工人按什么参数操作,用什么工装判断,偏了多少必须停下来,这些就需要说清楚,并形成验证证据。不能用“以前样机做成功过”来替代。
再看7.12.1至7.12.3,委托设计开发被具体拆开:评价受托方研发及持续技术支持能力,签订协议明确范围、责任和设计开发文档转移要求,并管理过程和结果。
因此,研发外包的交付清单,我建议别只写“样机一台、图纸一套”。设计输入、风险控制、测试方法、验证结果、变更记录以及后续技术支持,哪些需要交、怎样验收,要在合作前讲清楚。这是工作建议,具体文件范围仍要结合产品和委托内容确定。
变更不只是研发改版,而是各部门都得知道改了什么
旧版已有设计变更控制。新版的2.4.1,在质量保证章节建立整体变更控制要求,按影响和法规要求确定管理类型、组织评审,并在实施前批准;它本身就是关键项目。
到了执行层面,设计变更见7.10.1,供应商变化见8.10.1、8.10.2,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变更后的验证、确认见9.6.1,委托生产双方的变化沟通与联合评估见12.6.1、12.6.2。
这几处连起来看,就容易理解监管想查什么。
假设采购换了一种粘接材料,尺寸和外观都没变。研发要不要评估材料相容性,工艺参数需不需要调整,原来的清洁或老化证据还能支持什么,受托工厂是否知道已经换料,都应当有依据。
是否需要补做验证,和是否需要注册、备案变更或生产事项变更报告,是有关联但不等同的问题。不能因为内部判断“不影响注册证内容”,就跳过质量体系内的变更控制。
数据问题,不能靠把报告重新打印一遍解决
旧版4.4.4已经要求,修改记录要签注姓名和日期,原有信息仍能辨认。说以前数据可以随便改,显然不对。
新版6.4.1将记录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以及活动可追溯列为关键要求;6.5.1又把电子记录的权限、更改删除留痕、备份,以及采用电子签名时的合规要求等单列为关键项目。
所以,采用电子系统的企业,需要看的不是屏幕上的报告是否漂亮,而是原始数据在哪里、谁有权改、改动是否留下记录、备份能否查到。
9.9.1也值得研发和信息化同事一起读:设计开发、生产、检验、仓储等过程中,使用的软件如果影响产品质量,需要确认,并根据风险开展首次使用前确认和更改后必要的再确认。
这不等于要求所有办公软件都做同样复杂的验证。先识别软件实际承担什么工作、错误会带来什么质量影响,再确定确认范围,才是这条要求的用法。
验证与确认单独成章,重点是一直在有效条件下生产
旧版并不缺验证要求:关键工序、特殊过程、生产软件、检验软件和清洁效果,都能找到对应条款。
新版第九章将这些要求更系统地组织起来:9.1.1要求按风险确定范围和程度,9.2.1强调在经过验证或确认的状态下生产、检验;9.8.1要求方案说明对象、职责、环境、方法、取样要求和接收准则。
9.6.1、9.7.1还把主要因素变更,以及根据质量回顾开展再验证、再确认的要求接了进来。
对于这部分,我会建议企业拿一份正在使用的验证报告,问一句:报告证明的是哪些条件,这些条件现在还成立吗?
比如运输验证,报告用的包装结构、装箱数量、产品配置和运输条件,是否覆盖现在的交付方式?再比如检验方法,设备、软件或操作条件变了,旧结论是否仍能支持使用?
不是看到变化就一律全部重做,而是要有依据说明,原证据还覆盖哪些部分,哪里需要补充。遇到条款明确要求开展验证、确认的变化,不能仅用一份“影响不大”的内部说明替代。
委托生产,尤其要看懂“两道放行”
新版第十二章专门展开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。但“单独成章”不等于以前可以把责任交给工厂,这一点要分清。
12.1.1要求委托方的体系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,受托方体系覆盖受托生产相关内容;12.2.1明确,委托方不能通过协议转移依法应由自己承担的义务和责任。
11.10.3和12.7.1、12.7.2把放行责任拆得很清楚:受托方负责生产放行,注册人、备案人负责上市放行;上市放行由委托方自行完成,不得委托其他企业进行。
因此,拿到工厂的合格证,不代表注册人已经完成了自己的放行工作。要按上市放行规程,审核生产记录、质量控制记录和受托方的生产放行文件,并由有授权的人作出决定。
在试生产环节,12.5.2要求覆盖转移的全部生产和质量控制过程,并开展相应验证、确认。这也提醒我们,委托生产的衔接,不能只停在寄几份文件、做几台样品。
外协加工则有12.9.1、12.10.1、12.10.2等要求:过程控制、能力评价、质量协议、验收准则、工艺及变更沟通都要安排好。是否属于委托生产还是外协加工,要结合实际活动和适用法规判断,不能靠合同换个叫法来改变责任。
从一张整改表,看到监管更在意什么
前面说的要求,最后都会落到一次具体检查里。
我的理解,新版有一个很清楚的思路:不能把互相关联的问题,永远当成几张互不相干的整改表来处理。
假设现场出现三件事:采购用的是新版要求,生产工位挂着旧作业指导书,成品检验仍沿用旧判据。单看,每个部门都能写一份整改说明;放在一起,就要追问变更传递和文件控制是否真的有效。
是否构成系统性风险,最终需要监管结合事实和产品风险研判,不能由文章直接下结论。但企业内审时,值得沿着这个方向往下查,而不是每个部门补完自己的表,就算事情结束。
对前两次检查重复出现的问题,新版允许根据具体情况提升一个风险等级。这也意味着,整改效果不能只证明“这次补上了”,还要看后面有没有再发生。这里不是“每次重复都自动升档”,更不是所有重复问题都直接变成关键项。
售后信息同样要接回来。新版2.7.1要求收集全生命周期质量风险信息、定期回顾,14.4.1要求把数据分析结果作为改进输入,14.5.2要求确认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,14.9.1把质量风险回顾、产品质量评价等纳入管理评审。
例如,同一类故障反复维修,除了看售后是否按时修好,还值得问:研发是否需要复核设计,供应商是否出现波动,工艺参数是否漂移,已有风险控制措施是否仍然有效?
不良事件报告和缺陷产品召回,也不能等这些分析全部结束后才考虑。涉及法定报告、处置要求的,要按相应规定及时处理。
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变化:非全项目检查也不是“随便挑几个项目”。新版按自行生产、委托生产注册人备案人、受托生产企业,规定了最低覆盖章节。对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,质量保证、机构与人员、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、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、分析与改进,都在最低覆盖范围内。其他相关章节也可按检查需要纳入,结果判定仍按全项目检查规则执行。
这背后的意思,我理解是:检查方式可以有重点,但注册人的实际管理能力、放行责任和上市后管理,不能因此空着。
如果由我来准备,会先做一次“真实产品走查”
新文件刚发,大家手里原本就有很多工作。我不建议一上来就把所有制度推倒重写。
我会先选一个有代表性的在产产品,最好经历过变更、转产或委托环节,把研发、采购、生产、质量和售后的同事叫到一起,沿着实际资料走一遍。
从设计输入和风险分析开始,看当前图纸、物料、工艺、检验方法怎样形成;再看最近一次变更如何评估、如何传递;接着抽一批真实生产和放行记录,最后看看客户反馈有没有进入分析和改进。
走不通的地方,往往比自查表上“符合”两个字更能说明问题。
然后再对照新版200项,做一份适用于自家产品和生产模式的差距清单。旧制度已经覆盖、执行证据也充分的,保留并更新引用;需要细化的,明确补什么;确实缺少的,落实负责人、资源和完成时间。不适用的判断也要有依据,不能为了减少不符合数量就自行删项。
我会优先看关键和主要项目、关联缺陷、以前反复出现的问题,以及11月1日前后正在办理的许可事项。这是准备工作的顺序建议,不是说一般项目就可以不整改。
对研发团队而言,DHF设计开发文档也可以借这次机会重新理一遍:图纸和报告是不是对应同一个版本,验证是否回答了设计输入的问题,转产是否把要求真正交到生产手里。缺的是实际活动,就先把活动和证据补实,不能倒签记录,或者把没做过的工作包装成做过。
新规衔接真正值得做的,是让各部门对同一个产品、同一个版本、同一套要求说得清楚。文件会因此需要修改,但修改文件只是其中一步。
等到检查人员问起某个问题时,研发能解释为什么这样设计,生产知道按什么条件做,质量拿得出判断依据,负责人清楚哪里还有风险。这样的准备,才更有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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